公告事項: |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基隆市政府。
二、「基隆市社會救助調查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
內,將陳述意見或洽詢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基隆市政府社會
處(地址:基隆市義一路1號;或洽詢電話:(02)2420-1122轉2233;傳真
號碼: (02)2427-2620;電子郵件:gjemma12@mail.klcg.gov.tw)。
市長 張 通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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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基隆市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社會救助法於102年1月30日修正部分條文,爰修正本市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四條:
一、本府前於100年6月21日第1444次市務會議通過本市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1條至第9條及第14條至第18條修正條文;並於100年10月18日基府社工壹字第1000182705B號令發布。
二、惟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業奉 總統102年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791號令公布,修正第5條之1條文,爰本府配合修正本市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4條條文,增列:「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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