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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社參字第102014447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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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為推動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終身學習,充實國民生活知
    能,提高教育程度,提供逾齡失學民眾教育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立高級中學暨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附設國中小補校
    )由各附設國中部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視實際需要,擬
    具計畫函報本府核定後辦理之。


三、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應一律稱為「基隆市立○○國民中學【或高級
    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附設國中補校);國民小
    學附設補習學校應一律稱為「基隆市○○區○○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
    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附設國小補校)。


四、附設國中補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為三年;附設國小補校分初
    、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高級
    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二年。


五、附設國中小補校學生設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每班學生人數十人至三十人。
(二)一年級第三十一人起得經報本府同意後增設第二班。
(三)二、三年級班級數依前學年班級數為原則。


六、附設國中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國民小
    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校務主任一人,由校長指派原屬學校專任教
    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教職員若干人,由校長依法聘請(指派
    )合格人員兼任之。補校教師由原校教師兼任者,其兼代課時數以九
    節為原則。


七、附設國中小補校預算之籌編,由本府依預算法編列預算支應。

八、附設國中小補校之編組員額、教師授課鐘點費、導師費、工作補助費
    及兼職費支給標準表如附表。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原則比照行政院函
    頒「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表
    」規定支給;支領對象,以由教師兼任且需於夜間有工作事實者為限
    。

九、附設國中補校新生入學需年滿十五歲並應具有國小學歷(或經自學進
    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不受學區之限制;附設國
    小補校新生入學暨入(轉)學資格需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以編級測
    驗,或憑學歷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就讀,不受學區
    之限制。


十、附設國中小補校之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據教育部規定辦理。

十一、附設國中小補校學生之學籍由本府核定之。

十二、附設國中小補校免收學費,其他費用比照國民中小學收費標準辦理
      之。


十三、附設國中小補校之實施,悉依本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本實施要點
      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十四、附設國中小補校連續兩年招收新生未達開班標準則裁定停招,復招
      須行文報府核准始可招生。

十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