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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終壹字第111023046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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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市民參與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增進學習機會,以充實市
    民生活知能,豐富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社區大學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基
    隆市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


三、本要點用辭定義如下:
(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中所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
(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學習活動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
(三)社區大學: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自行、委託或申請辦理方式設立,提供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活動之教
      育機構。


四、社區大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本府指定所屬學校或本市財團法人終身學習基金會辦理(以下簡
      稱自行辦理)。
(二)由本府委託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法登記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或公益
      社團法人辦理(以下簡稱委託辦理)。
(三)各級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
      團法人,依本要點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辦理(以下簡稱申請辦理
       )。


五、社區大學採委託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由本府與受委託單位訂定委託辦理契約,每次委託辦理期限以三年
      為原則。
(二)辦理經費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籌組並自負盈虧,但本府得視其辦學績
      效及社區發展之需要酌予經費補助或獎勵。其補助或獎勵要點,由
      本府另定之。
(三)本府得指定本市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或提供土地、建築物、
      設施設備予受委託單位使用。
(四)年度評鑑辦理績效不良,經限期改善而無法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辦理績效優良者,得報請本府教育處同意續約一次。
(五)委託辦理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另以委託辦理契約定之。


六、社區大學採申請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由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提出申請時,其章程需明列
      辦理社區大學推動終身學習業務。
(二)教學設施、教學場所與經費,申請單位應自行籌措並自負盈虧。
(三)本府限於財源,本類型申設之社區大學不予經費補助。


七、採委託辦理或申請辦理時,需提出下列文件:
    各級公立機關(構)及學校申請時,需提出:
(一)營運計畫書。
(二)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
(三)主管機關同意申辦社區大學業務之公文。
    私立學校或法人申請時,需提出:
(一)營運計畫書。
(二)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
(三)登記證書影本。
(四)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決定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之會議紀錄。
(六)董事或理事名冊現職人員名冊。
(七)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八)最近兩年度董事會及理事會會議紀錄。
(九)主管機關同意申辦社區大學業務之公文。


八、申請單位之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社區大學名稱。
(二)申請單位名稱(全銜)。
(三)具體營運計畫,本計畫應包含:
     1.辦學理念
     2.校務整體發展計畫與階段性發展重點
     3.課程與師資規劃設計
     4.師資培訓、種子人才培訓、組織人力培訓與發展之規劃。
     5.財務規劃及經費概算
     6.行政規劃
     7.社區經營與服務方針、志工經營及其他相關規事宜
     8.學員服務規劃
     9.場地規劃(場地如非自有時,申請單位應先使用土地、建築物、
       設施設備之協辦單位完成協調並於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時提出)。
    10.招生及宣導推廣計畫
    11.預期效益
    12.對弱勢團體的協助規劃
 (四)配合本市推展社會服務之規劃。
 (五)其他。


九、社區大學課程分為學術、社團、生活藝能三大類一般性課程,並因
    應地方文化特性、配合市政發展需要辦理現代公民素養、政策宣導
    、在地學程等專案性課程或推廣教育活動。其課程開設要點由本府
    另定之。


十、申請單位應依教育處核定之收費基準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
    費用,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
      社區大學採學分制,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學員實際上課時數達該課程應上課時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成績
      及格者,得發給「學分證明」;如修習課程學分總數達一百二十
      八個學分數時,得發給「結業證明」。


十二、教育處得隨時或定期對於社區大學之校務與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與輔導。必要時,得要求辦理單位提出校務及財務資料,並就缺
      失事項限期改善,辦理單位如有隱匿、拒絕或未改善者,教育處
      得提交本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審核後,終止其辦理社區大學之
      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提出設立之申請。


十三、社區大學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項,由本府依實際需要提
      本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研議辦理。


十四、本府對社區大學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校務評鑑,作為是否同意其
      繼續辦理之參考依據。
      其評鑑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十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