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接受委託建物查估作業及辦理程
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估作業費用:
(一)本府負責查估承辦單位(以下簡稱受託單位)於接獲工程主辦單位
(以下簡稱委託單位)通知會同勘查現場時,先行概估實際查估戶
數,並將所需作業費用,簽請委託單位撥付或推算支付。
(二)接受委託建物查估其費用,以新台幣貳萬元為基本費用,每增加一
戶或一樓層增加壹萬元(費用內容含文具、紙張、拆除建物平面繪
製、建物照片及受託單位人員出差、繕雜費、購置設備費以及作業
費)。
三、查估作業手續:
(一)委託單位應先邀集相關單位勘查拆除範圍,並劃定拆除線後通知受
託單位查估。
(二)拆除線完成點交後,受託單位依實際情況,簽辦委託專業單位或自
行查估。
(三)受託單位先行就拆除建築物範圍,進行丈量及基本資料建立及拍照
存證(含所有權人姓名、地址、戶籍資料、建物全部尺寸、構造、
建造年限等)。
(四)初估資料完成後,由受託單位會同委託單位現場複查無誤後,由受
託單位製作補償清冊(一式七份,六份送委託單位、一份存檔)。
(五)受託單位造妥清冊後,函送委託單位辦理後續作業。
(六)受託單位應將原查估資料(含建物圖說、照片、清冊)送本府檔案
室歸檔。
四、本作業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