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瞭解民眾對於行政措施之意向,並為其解決重大問題,達到親民便
民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請求市長或各處局等首長會見。
(一)對各項行政措施之重要建議事項。
(二)對涉嫌重大違法失職案件之檢舉事項。
(三)遭受非屬於司法事件重大冤屈事項。
(四)其他非屬救濟而請求協助之重大困難事項。
三、民眾請求會見事項,如屬機密者,應嚴予保密。
四、市長會見民眾有關事項由本府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負
責協調辦理;各處局主管會見民眾有關事項由各該單位指定專人負責
處理。
五、民眾請求首長會見得依下列方式提出之:
(一)民眾得以書函或逕向服務中心申請接見;以電話申請者需補送申請
所需之書面資料。
(二)民眾申請會見首長登記時,應詳敘會見事由及具體事實,並載明真
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
六、民眾申請會見首長符合下列事由之一者,得委婉回復,不予安排會見
:
(一)無具體會見事由者。
(二)非屬本府職權者。
(三)以同一事由業經會見處理,而無新事證者。(登記後以書面告知處
理情形如前,不再安排會見)。
(四)涉及私權行為非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者。
七、服務中心於受理案件後,即簽會各有關處局,各有關處局於文到一日
內應簽出具體意見覆知服務中心,若須立即接見,則隨到隨簽,或面
陳市長,俾以瞭解案情。
八、市長會見民眾以辦公時間每週乙次半日為原則,必要時得另訂時間會
見。
九、市長會見民眾之場所,力求佈置簡雅,並備報章及雜誌供民眾閱覽等
候。
十、本府首長會見民眾場所秩序及安全維護事宜,由本府政風處負責、警
察局協助。
十一、首長會見民眾事宜,由服務中心辦理,其工作如下:
(一)關於民眾請求首長會見之登記安排與聯絡事項。
(二)關於民眾請求首長會見書函電話之受理登記簽辦與保管事項。
(三)關於民眾晤見首長陳述意見之紀錄與處理事項。
(四)關於民眾各項請求建議或意見陳述所涉業務之分辦及答覆事項。
(五)關於民眾因請求會見應予必要協助及服務事項。
(六)市長接見民眾之場所佈置事宜。
(七)其它有關民眾約談事宜。
十二、市長會見民眾時,依案件性質,主管業務單位陪同會見,接受市長
諮詢及交辦工作。
十三、市長會見民眾裁決事項由服務中心製成紀錄函送各有關權責單位,
各單位應視為重要申請案件儘速處理,其處理結果,除逕行通知原
請求人外,並副知服務中心,俾以列管與追蹤結案。
十四、本要點經本府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