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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老貳字第0920058614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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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第二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
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綜合規劃組
、保護扶助組、防治服務組、醫療服務組及教育輔導組,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綜合規劃組:
(一)規劃年度工作計畫、重要措施之彙編及處理事項。
(二)召開工作會議及協調會議。
(三)協調聯繫各單位推展防治工作。
(四)舉辦防治工作之研習、座談及觀摩。
(五)辦理防治工作之宣導、專業人員訓練。
(六)統籌全市防治案件資料之建檔與管理。
(七)辦理文件之收發、分配、管制、研考、檔案及文書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二、保護扶助組
(一)辦理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諮詢服務。
(二)設置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及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事宜。
(三)協助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四)辦理被害人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
      。
(五)建立防治工作處理程序。
(六)辦理陪同被害人出庭偵查或審判業務。
(七)辦理加害人之追蹤之轉介。
(八)辦理社工人員及保育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在職教育。
(九)其他有關保護扶助事項。
三、防治服務組:
(一)辦理被害人緊急救援、偵訊、護送驗傷及協助取得證據。
(二)辦理保護令聲請及執行。
(三)協調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調查及蒐證事項。
(四)研擬被害人安全維護工作事項及協調推動相關安全維護措施。
(五)規劃安全及防制訓練事項。
(六)辦理防治問題相關之研究、分析事項。
(七)蒐集並統計有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相關資料。
(八)辦理警察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九)其他有關防治服務事項。
四、醫療服務組:
(一)成立醫療小組。
(二)協助被害人二十四小時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三)協助被害人身心治療。
(四)辦理加害人身心治療之規劃、轉介相關事宜。
(五)建構醫療服務網絡。
(六)辦理有關防治工作之衛生教育宣導事宜。
(七)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之在職教育。
(八)其他有關醫療服務事項。
五、教育輔導組:
(一)規劃辦理各級中小學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二)辦理本市各級學校師生防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在職訓練及教育宣
      導。
(三)協助辦理被害人轉學事宜。
(四)其他有關教育單位防治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執
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承主任之命,綜理中心業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秘書三人,由教育局局長、警察局局長、衛生
局局長及各區區長兼任;置組長五人,組員十五人,幹事四人,由本府相
關業務單位派員擔(兼)任之。

第 四 條
本中心每半年邀集社政、教育、衛生、警察、戶政及新聞等相關單位召開
協調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機關(構
)代表與會。

第 五 條
本中心為因應業務專業整合需要,得特約其他相關專業人員配合本中心執
行業務。

第 六 條
本中心所列兼任人員,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第 七 條
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申請中央專款補助。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