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廿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業務,
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洽請金融機構辦理之。
第 三 條
本貸款之資金由承辦行庫提供全額資金辦理。
第 四 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本市四個月以上,且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手冊。
二、年齡在廿歲以上未滿五十歲者。
三、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未曾接受內政部扶助身心障礙
者自力更生獎助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技藝訓練領有
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
第 五 條
本貸款資金經營之行業不得用於經營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業。
第 六 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經初審符合資
格者再送本府複審,通過後再送請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
一、填寫創業計畫書一式四份。
二、檢具戶口名簿影印本一式四份。
三、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一式四份。
四、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及提供貸款行庫認定之擔保品。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附合夥契約)。核准許可日期一年內有效
。
第 七 條
申請人應覓妥信用良好且有償還能力者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及提供經貸款行
庫認可之擔保品。
第 八 條
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人並以
申請一次為限。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
但同一事業申請不得超過四人,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上組織登記為合夥型
態。
第 九 條
申請本貸款利息貼補者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市及依法辦理營業登
記,貸款未還清前,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
第 十 條
本貸款之利率按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並採浮動計息方式。
第 十一 條
本貸款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二分之一逕向貸款行庫繳交。另二分之一以
本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提供貼補計息方式補助。
第 十二 條
本貸款償還期限為七年,自領款之日起計算,前二年僅償還利息,第三年
起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但貸款人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還
之。
第 十三 條
貸款人所經營之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或有違反規定者
,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並得通知貸款行庫收回全部貸款。
第 十四 條
本貸款之貸款人如未能依約如期繳息或攤還貸款者,貸款行庫應依規定催
繳,本府得給予必要之協助。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