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市地重劃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
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地政處為執行
單位。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本府自行籌款。
二 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貸款。
三 向地方建設基金貸款。
四 向金融機關貸款。
五 市地重劃抵費地公開讓售、標售及差額地價之收入。
六 本基金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資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 實施市地重劃先期籌備工作及工程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二 市地重劃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本息。
三 已辦竣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
其運用順序如下:
(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衛生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等設施。
(五)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
(六)改善既成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
(七)社區環境保護工程。
(八)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
(九)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
(十)本府視財源狀況及實際需耍認定必要之本款第八目用地取得。
四 其他辦理市地重劃相關業務所必須費用。
第 五 條
基金編列程序:各重劃區應視業務需要編擬預算草案,經審核確定後,印
製預算書,送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完成預算。
第 六 條
本基金自依第五條完成預算時設立專戶,至重劃完成財務結算並公告清算
為止;但依第四條第四款留供已辦竣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
之專戶至結清時為止。
第 七 條
本基金應在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基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
期存款。
第 八 條
本基金依第三條第四款向金融機關貸款者,應公開甄選。
第 九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