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之流動及管理,依據
行政院頒「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府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印製、出版或發
行之圖書、連續性刊物、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府各機關出版品應於預算範圍內力求品質優良、內容充實正確,並
利用各種管道加以宣導,以促進資訊流通。
四、為統一本府出版品之形制規格,本府各機關自行出版之出版品應依「
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第二章基本形制規定印製,並於辦理採購
作業時,明訂於招標文件中。
五、本府各機關應指定專責管理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寄存及
銷售等事項,各機關專責管理單位或人員名單應知會本府研考處;專
責管理單位調整或人員異動時,亦同。
六、本府各機關出版品印製前應先行送會單位專責管理人員,由其利用行
政院研考會建置之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網 (以下簡稱 GPNet) 申辦出
版品統一編號(GPN) 及其他國際標準書號(ISBN)、國際標準期刊
號(ISSN)或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編號作業。
七、本府各機關出版品發行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及分
送作業:
(一)依行政院研考會頒「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分送各
寄存圖書館一份。
(二)依行政院頒「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應另送行政院研
考會國家圖書館各二份,行政院秘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
(三)另須送本府研考處五份備查。
本府各機關出版品發行時,應依行政院研考會頒「政府出版品管理作
業要點」第三十一點規定,圖書須附電子檔一份送行政院研考會;公
報須附電子檔一份逕送國家圖書館。
八、本府各機關得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委託代售或提供行政院研考
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九、本府各機關出版品其銷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銷售時應參考行政院研考會頒「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第二十
點、第二十一點規定自行定價。
(二)前款自行定價應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
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三)本府各機關出版品除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得依「
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第二十五點規定自行選擇出版品銷售管
道,並應與代售單位訂定展售或總經銷合約書,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委託代售之酬勞由雙方洽定之,但不得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
四十,因銷售所得之款項應悉數繳交市庫。
(四)受託展售單位得視需要,函請各出版機關加印其庫存將罄之出版品
;各出版機關得視需要加印庫存將罄之出版品或授權受託展售單位
加印之。
(五)本府各機關依規定繳交出版品電子檔,其銷售及推廣事宜,依行政
院研考會頒「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第二十二點規定由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洽定之展售門巿統籌辦理。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