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進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出國所
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公務
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出國報
告。但其內容屬機密性質者,不在此限。
三、為強化出國報告公開及利用,各機關奉核定出國人員之名冊,人事單
位應每月彙整送各機關專責人員。
四、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等管理事項。
出國報告採逐級審核程序,各機關應負責督導所屬之出國報告。
五、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出國報告撰寫,並於完成後將
紙本報告一份連同審核表送交綜合發展處,依據行政程序逐級審核後
,出國主辦單位應將出國報告電子檔送綜合發展處登載於基隆市政府
全球資訊網。
前項登載作業,應於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六、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
據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一)辦理。
七、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二)項目辦理,
並將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成電子檔送綜合發展處。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再行依行政程序陳
核。
八、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六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六點規定格式。
九、各機關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
十、出國報告依第八點規定發還修正者,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於十五
日內修正出國報告,再行依第五點所定行政程序陳核。
十一、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計畫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
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
處理。
十二、出國報告應總結提出可學習採行之事項,並依附件三格式提報綜合
發展處列管,並於下次陳提出國計畫出國前填報採行事項辦理情形
(如附件四)。
十三、出國人員返國後未依第五點規定繳交出國報告者,不得再核派出國
;經催辦二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未繳交者,得簽報議處。
十四、出國報告著作權歸屬基隆市,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但有例
外情形者,應於出國報告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