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檔案法正式頒布後之行政程序民
主化與透明化,並維護公文機密、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應用檔案應以書面明事由向本府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本府相關
檔案。
三、範圍與限制:
(一)範圍:本府現存檔案及本府各單位自行保管之檔案。
(二)限制:依檔案法第18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術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8.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四、閱覽、抄錄、複製時間:上班日上午自九時至十二時止、下午自十三
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止。
五、閱覽、抄錄、複製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按閱覽檔案之性質(權屬)逕洽各業務主管單位填妥調檔申
請單調借,承辦人應於確認申請人身分無誤後,送經單位主管核章
後始得調借。
(二)承辦人持申請單至檔案存放處(各單位自行保管檔案處或本府檔案
室)調取原案,攜至該單位陪同申請人閱覽、抄錄。
(三)因考量檔案年代日漸久遠,過度使用易造成耗損,破壞檔案之完整
性;並為防止添註、塗改、更換、抽取、污損等致檔案變相或消失
,申請人閱覽、抄錄時承辦人員應全程陪同。
(四)如需複製,依張數多寡至財政局規費代收處繳費後由承辦人於本單
位影印交付該申請人。
(五)申請人閱覽完畢後,承辦人將原案歸檔(各單位檔案存放處或本府
檔案室)並將調檔申請單乙聯取回以示卷已歸還,甲聯則併卷歸檔
備查。
六、收費標準: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依檔案管理局訂定
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