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為收容安養貧苦無依之冊列中低收入戶,設基隆市立仁愛之家
(以下簡稱本家)。
第 三 條
本家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受基隆市政府社會處之督導,綜理家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四 條
本家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組:掌理院民生活輔導、疾病醫療、家屬訪問、異動登記及出入
手續之審議等事項。
二、管理組: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修繕、財物、物品管理、膳食給養
、供應保管及不屬其他組之事項。
第 五 條
本家置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護士、社會工作員及辦事員。
第 六 條
本家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由基隆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家訂定,報請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