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為推展兒童福利之托育服務,設基隆市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本
所)。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受基隆市政府社會處之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四 條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育組 兒童保育、衛生保健及社會工作等事項。
二、行政組 文書、研考、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所置組長、保育員、書記及護士。
第 六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基隆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