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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人力壹字第1090202541B號令
法規體系: 人事、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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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戶政業務,於各區設戶政事務所。

第 三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受本府民政處之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四 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戶籍登記事項。
二、國籍之變更事項。
三、國民身份證核發、戶口名簿核發及姓名更改等事項。
四、選舉造冊及學齡兒童造冊事項。
五、街路命名、門牌編訂事項。
六、戶口校正、戶籍巡迴查對、戶籍通報及戶籍統計事項。
七、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除戶資料保管與核發證明。
八、其他有關戶政業務事項。

第 五 條
戶政事務所置秘書、課員、戶籍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六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
辦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戶政事務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