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職員;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科:掌理蒐集、整理、保存、傳播、提供各項圖書資訊與地
方文獻,地方文學之調查研究出版,公共圖書館之營運管理,各區圖
書館之輔導,推廣圖書館利用素養教育並推展地方文史工作及其他圖
書資訊等事項。
二、視覺藝術科:掌理基隆美術館營運管理,地方文化館之設置、營運與
輔導,視覺藝術活動之規劃與執行,公共藝術之推動及志工業務等事
項。
三、表演藝術科:掌理基隆表演藝術中心之營運管理,音樂、戲劇、舞蹈
、電影等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與執行,表演藝術資源之蒐集、整理、
保存及研究,表演藝術人才之培育,演藝事業輔導管理等事項。
四、文化觀光發展科:掌理文化觀光產業輔導及管理、風景區督導與經營
管理,社區總體營造及文化藝術基金會輔導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掌理本市各項文化資產指定、登錄、調查研究、保存、
維護及推廣傳習,辦理各項有形文化資產修復活化再利用、規劃設計
與工程等事項。
六、文化觀光設施科:掌理文化觀光設施興建、修繕、緊急搶修、巡察及
清潔維護等事項。
七、文化觀光行銷科:掌理文化觀光特色節慶活動策辦及行銷,國內外文
化觀光交流與參展,城市行銷、遊程開發及旅遊服務中心營運等事項
。
八、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研考、法制、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資通安全、庶務、工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業務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科員、技士、技佐、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 十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基隆市政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