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建立各類特殊教育學生標準化的鑑定程序
,提供適性適所之安置與輔導,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二修暨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基隆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由教
育局長兼任主任委員,業務課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並置委員十一至十五
人,由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家長、
特殊教育團體等代表及教育局相關行政人員為委員,並置幹事若干人,辦
理鑑輔會相關工作。
第 三 條
工作內容:
(一) 定期召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商討相關事宜。
(二) 評估身心障礙專業團隊支援計畫及建議專業團隊與特殊教育資源中
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以確保學生得到所需之教育、醫療、復健、
社會福利、轉銜輔導就業等專業服務,並充分運用社會資源。
(三) 統整輔導及有效運用特殊教育資源,提供各項專業服務。
(四) 訪視 (或評鑑) 特殊班,瞭解各校教學與輔導情形
(五) 協助辦理或推展心理評量小組人員暨師資培訓與研習活動,以增進
教師專業知能。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依需要設置左列各小組,負責各不同類型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
輔導等事宜。小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委員兼任:
(一) 資賦優異組:負責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提早入學及縮短修業年限
之輔導等事宜。
(二) 身心障礙組:負責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學生鑑定、就學以及在身心
障礙學生入學以書面提出安置場所設備之改良、復健服務之提供、
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生活協助之計畫等建議。
(三) 心理評量組:負責資賦優異、身心障礙學生發展評估、智力、性向
、社會適應等測驗及評量。
(四) 通報追蹤組:負責資賦優異、身心障礙學生普查、通報、轉銜、追
蹤等事宜。
第 五 條
特殊教育學生之初步鑑定輔導工作由心理評量組、身心障礙、資賦優異等
小組實施並得商請專業機構協助,於每年五月一日前將各類特殊教育學生
初步鑑定資料送本委員會並參加綜合研判。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舉行委員
會議,各小組得依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