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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1 16: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前壹字第1140227522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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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聘約事宜,依教師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及教師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由本府與社團法人基隆市教師會協議後訂定本準
則。

第二條
學校應依本準則及維護學生權益、保障教師自主權、配合學校及社區發展
需要,訂定教師聘約。

第三條
學校教師聘約之訂定及修改,於已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先與教師會協議後
,提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尚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與教師代表協議後,
提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前項教師代表應由該校全體教師互選之。
第一項之協議有爭議時,應由雙方當事人、本市教師會及本府協商解決。

第四條
教師聘約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聘期。
二、工作條件。
三、工作要求。
四、違約罰則。
五、聘約修改。
六、訴訟管轄法院。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由學校於二十日內書面通知教
師並發給聘約。
教師聘期之起算:
(一)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
(二)學期中初聘任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聘約應由學校繕具一式二份,註明學校全銜並加蓋學校印信及校長簽字章
,於受聘教師簽名或蓋章並將其中一份送還學校後即為應聘。
教師接到聘約後應於十日內將聘約回執送交學校,屆期仍未應聘者,學校
應依教師所留之戶籍所在地通知教師,經通知逾三十日仍未應聘者,視同
不應聘。

第七條
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其聘約應分別訂定。
學校初聘教師時,應附學校章則。

第八條
教師聘約屆滿後,不再應聘或學校不再續聘時,雙方應於聘約屆滿前一個
月或教師介聘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教師因故必須提前終止或解除聘約,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學校。
前二項情形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師離職應辦理離職手續,學校應於離職手續辦妥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第九條
本準則第四條第七款所稱其他相關事項,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規,並嚴守各級教師自律公約、學校章則等相關規定。
(二)學校得依校務需要聘請教師兼任班級導師或學校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有困難者,由校長及學校教師會共同研商決定機制;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由校長召開校務會議決定之,受聘教師均應遵守。
(三)寒暑假期間教師應有從事研究、進修、研習或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並遵守基隆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
(四)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其兼課時數依相關法令辦理,並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
(五)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或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並禁止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六)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相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七)教師應與學生家長就學生教育各項事宜相互溝通。
(八)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綱要,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
(九)教師兼任教師會職務應給予一定時間之公假。
(十)學校有超額教師時,應依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應主動積極辦理各項與教學有關之研討會或研習,提供教師參加,並將教師進修機會與資訊公開,依公平原則給予教師進修機會。
(十二)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參加教師公開甄選,應事先向學校報備。
(十三)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學校應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涉訟輔助。
(十四)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教師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應本教育專業原則,對於教學,須充分備課、熟諳教材教法,考量學生學習特質,自行編選補充教材、設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實施方式,並充實專業知能持續參與教學相關之成長學習活動及教學視導。
(十七)教師對於教材、教法、評量及教學活動之實施方法,應本專業自主原則不斷改進,並接受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提升教學品質所進行之教學評鑑及教學輔導。
(十八)教師除教學外,應與學校共同承擔班級事務處理、班級教室管理、學生安全督導、學生行為輔導、校園偶發事件處理及學校公物維護之責任。
(十九)教師應維持教育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宣傳。
(二十)教師不得擅自對媒體或家長發表影響校譽之不實消息,及向相關機關做不實之檢舉、投訴,影響校園和諧。
(二十一)教師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及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等相關規定。

第十條
學校行政單位有協助教師教學、輔導之正當要求的義務。
學校於非正常工作時間辦理相關教育活動時,教師除有正當理由經校長同
意外,應配合參與。但應依相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獎勵或報酬。

第十一條
教師違反學校聘約,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教師法
規定申訴、救濟或依法提出訴訟。

第十二條
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本市市立幼兒園專任教師聘約之訂定,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