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計畫科:環境影響評估、教育宣導、公害糾紛處理、天然災害、
環境用藥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監測資訊管
理及其他綜合性環保業務等事項。
二、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空氣污染防制、空氣品質監測、噪音污染管制、
振動管制、基隆市污染防制基金管理等事項。
三、廢棄物管理科:廢棄物管理、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處理再
利用、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機構許可管理輔導、非法棄置廢棄物
查核、資源循環政策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等事項。
四、職業安全衛生與永續管理科: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場環境永續及氣
候變遷因應、環境稽(巡) 查等事項。
五、廢棄物處理科:廢棄物處理場(廠) 及環境保護設施闢設、營運及管理
等事項。
六、水質及土壤防治科: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飲用水管理等事項。
七、行政科:文書、印信、研考、法制、採購、新聞、公共關係、車輛管
理、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設清潔隊,辦理廢棄物清運、環境清潔、資源回收及再利用、廚餘回
收及再利用、大型廢棄物回收載運及再利用、相關垃圾處理之載具、設備
維護管理及採購、隊員工作各項器具採購等事項,得分設區隊。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隊長、技正、區隊長、專員、科員、稽查員、技士、
安全衛生管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第 十一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