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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人力壹字第1130224607C號令
法規體系: 人事、組織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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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計畫科:環境影響評估、教育宣導、公害糾紛處理、天然災害、
                環境用藥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監測資訊管
                 理及其他綜合性環保業務等事項。
 二、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空氣污染防制、空氣品質監測、噪音污染管制、
                 振動管制、基隆市污染防制基金管理等事項。
 三、廢棄物管理科:廢棄物管理、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處理再
                 利用、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機構許可管理輔導、非法棄置廢棄物
                 查核、資源循環政策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等事項。
四、職業安全衛生與永續管理科: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場環境永續及氣
                  候變遷因應、環境稽(巡) 查等事項。
五、廢棄物處理科:廢棄物處理場(廠) 及環境保護設施闢設、營運及管理
                 等事項。
六、水質及土壤防治科: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飲用水管理等事項。
七、行政科:文書、印信、研考、法制、採購、新聞、公共關係、車輛管
                  理、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設清潔隊,辦理廢棄物清運、環境清潔、資源回收及再利用、廚餘回
收及再利用、大型廢棄物回收載運及再利用、相關垃圾處理之載具、設備
維護管理及採購、隊員工作各項器具採購等事項,得分設區隊。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隊長、技正、區隊長、專員、科員、稽查員、技士、
 安全衛生管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第 十一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