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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環一字第02330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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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
如下:
一  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  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再調處事件之核轉事項。
三  其它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市市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二十人,任期三年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六人。
二  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  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  醫學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五  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第 五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
五人。
均由本府及本市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第 六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