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清除處理各公共場所及事業機構之廢
棄物,有效改善環境衛生及公平建立污染者付費原則,特依據廢棄物清理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為本府,專責單位為本市環境護局 (以下簡稱
環保局) ,負責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
第 三 條
本辦法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範圍如下:
一 一般廢棄物:體積龐大廢棄物、糞尿 (水肥) 、選舉廣告物或在指定
清除區內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篙七條規定清除者。
二 事業廢棄物:工廠、市場及事業機構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前項體積龐大廢棄物係指家戶修剪庭院花木之枝葉、野草、廢棄傢俱推物
等大型笨重垃報。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自行或委託合法廢棄物清理機構清
除處理。
第 四 條
代清除處理區域以本辛轄區為限,分下列二種方式辦理:
一 定期代辦清理:以書面事先向環保局申請並訂定代清除處理合約,每
月二十日結算一次代清理費。
二 臨時代辦清理:以書面事先向環保局申請,並預繳代清理費後辦理。
第 五 條
代清理委託人、機構如因破產、歇業、停業、組織變更或合併、約定垃報
量有增減鐹其他事由者,應於五日前書面通知本市環保局終止或更換合約
,逾期得逕為解約。
第 六 條
代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業務應不影響環保局正常作業及人力運用,本市環
保局並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裁量接受妥託清除處理
。
第 七 條
市民或事業機構申請自行清除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入掩埋場處
理,應填具申請書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並檢附廢棄物明細、來源及清除車
輛資料以供審查,核准後始得進場處理。
第 八 條
各種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用基準如左:
一 一般廢棄物代清理部分
(一) 積龐大廢棄物:大型垃報三大件以上採定點清除,不含自家戶內搬
移工作,每車次代清理費用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二) 糞尿 (水肥) :
1 化糞池之清理:代清除費每車次新台幣八百零五元、代處理費新
幣二百元,合計新台幣一千零五元。
2 坑糞式之清理:每半年固定收費新台幣一千零五元。
(三) 選舉廣告物:
1 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市長選舉,候選人委託
清理所有張懸掛廣告之費用為新台幣五萬元。
2 市議員選舉,候選人委託清理所有張懸掛廣告之費用為新台幣三
萬元。
3 里長選舉,候選人委託清理所有張懸掛廣告之費用為新台幣五千
元。
二 事業廢棄物代清理部分:
(一) 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部分:代清除費巾每噸新台幣一千七百二十
元。
(二) 般事業廢棄物乏處理部分:代處理費用每噸新台幣五百元。
第 九 條
比重在零點二以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或其清除處理成本特殊者得依規定訂
定較高費用或由委託單位與環保局議定代清理費用。事業機構平均每日廢
棄物未遠三十公王時,免辦理委託代運。
第 十 條
社區及大樓僱用人員收集住戶之一般廢棄物,免辦代運手續由環保局清運
,如與事業廢棄物合併收集者,應依規定辦理代運處理或委託合法廢棄物
清除機構清運。
第 十一 條
代清除處理之收入與支出,依業務實際需要編列歲出歲入預算專款專用。
第 十二 條
代清除處理費用由執行機關負責收取並製發收據,並得隨物價指數變動而
調整。
第 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各項表格及作業管理規定由本府另行訂定。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