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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0 2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綜法壹字第1110251879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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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特制定「基隆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
金申請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凡全家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正肄業於國內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學
生(包括補校及研究所學生)家境清寒符合下列各款之標準且未享有公費待
遇亦未領其他獎學金者均可申請:
一、成績標準: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甲等(八十分以上)或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二條第二款所定德行評量各目規定,可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
    (三)體育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四)各科成績必須在六十五分以上。
二、家境清寒標準:經里辦公處證明家境清寒或列為低收入戶經區公所證
    明者。

第 三 條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
一、高中、高職(含補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以一四○
    名為限,每學年每名三、○○○元。
二、大專院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研究所)學生以三十五名為限
    ,每學年每名五、○○○元。
三、前一、二項分配之名額視當年度符合申請人數可適當調整。


第 四 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申請手續如下:
一、填繳獎學金申請表一份。
二、繳送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
三、繳送全戶戶口名簿(影本)、里辦公處清寒證明書。
四、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得其他獎學金證明書(由校長於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
    上加註並蓋章證明)。
五、經德行評量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由導師在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上加
    註並簽章證明)。


第 六 條
凡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組織規則
另定之)。


第 七 條
前條獎學金審查每年開會一次核定全年名額後發給獎學金。


第 八 條
申請獎學金學生凡已享受公費者不予發給,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應
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第 九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