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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1: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海上骨灰拋灑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行字第0930076574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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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海上骨灰拋灑之實施事宜,依殯葬管理條
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下列海域不得實施骨灰拋灑:
一  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  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  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四  其他有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經本府公告之海域。

第 三 條
實施海上骨灰拋灑,經基隆市轄內港口出海者,應於拋灑三日前,向本市
市立殯葬管理所申請許可。

第 四 條
申請實施海上骨灰拋灑,其申請人以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為限。但受
死亡者生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申請實施海上骨灰拋灑,應具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申請人與亡者身分關係或前條但書之委託關係證明文件。
四  骨灰經再處理證明文件。
五  預定搭乘船舶之合法證明文件。
六  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 六 條
實施海上骨灰拋灑,應經申報進出港口管理機關核准,始得進出港口。

第 七 條
海上骨灰拋灑,以裝入容器方式為之者,其容器長、寬、高均不得超過二
十公分,材質應為易於溶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經本府認定有必要者,應檢附容器成分分析資料。

第 八 條
殯葬管理所辦理實施骨灰拋灑之申請,應設置登記簿永久保存,其應登載
事項如下:
一  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與通訊處及其與亡者之
    關係。
二  亡者之姓名、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及生死年、月、日
    。
三  骨灰拋灑日期。
四  申請出海港。
五  所搭乘船舶。
六  其他經本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登記簿除由殯葬管理所永久保存外,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
度實施海上骨灰拋灑登記資料函送本府備查。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