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以下 簡稱準歸化國籍證明)徵收行政規費,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府核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三 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 四 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規費,依規費法第五條規定,由本府委任戶政事務所徵收 繳庫。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