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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民戶壹字第1030219575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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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以下
簡稱準歸化國籍證明)徵收行政規費,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府核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三 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 四 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規費,依規費法第五條規定,由本府委任戶政事務所徵收
繳庫。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