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審查基隆
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並兼顧居住環境品質,特
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應
依本標準規定申請核准。
第 三 條
受理審查機關,一般旅館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觀光旅館及國
際觀光旅館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四、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五、建築物應連接已開闢完成道路寬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六、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
第 五 條
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觀光單
位)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建築設計圖說,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境界縣、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造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
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土地係自有者免付)。
四、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建築改良物
登記簿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建築物使
用同意書(建物係自有者免附)。
前項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建築線指
定或指示圖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以八個月以內取得者有效。
第 六 條
本府(觀光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如附件二)
所列事項。
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但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
請展期,展期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應重新申請。
前項申請建築執照與原核准內容不同,且不符第四條規定者,應依第五條
設立程序重新申請。
第 七 條
業者於申請建築物變更用途期間,有違反相關法令行為者,不得以已申請
變更用途中為由而免予處分。
第 八 條
本標準施行前,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已依原交通部觀光局訂
頒之「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提出申請或經核准者,適用
其規定。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