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辦理列管施政計
畫之申請調整或撤銷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列管計畫項目目標或進度,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
申請調整:
(一)政策形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時。
(二)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撤銷,影響計畫執行時。
(三)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調整時。
(四)法令制度修改影響計畫執行時。
(五)原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畫時。
(六)執行進度因非可歸責於承辦單位之事由而嚴重影響計畫之執行者。
三、列管計畫項目在執行過程中,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撤銷管制:
(一)申請併案列管時。
(二)由一個案申請改為數個分案,或由數個分案合併為一個案管制時。
(三)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舉辦時。
(四)單位或機關撤銷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時。
(五)原奉核定之預算(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舉辦時。
四、因執行進度落後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第三次申請調整作業計畫進度
並延後完成期限者,比照「基隆市政府施政計畫列管工程執行進度獎
懲實施要點」規定,申誡 1 次。
五、凡屬本府列管之施政計畫項目目標或進度申請調整或撤銷時,應由主
辦單位敘明符合本要點之規定簽請市長核定(先加會研考處及相關單
位),並於核定後全案逕送本府研考處辦理。
申請調整計畫目標及進度案件,並應填具計畫調整說明表(如附件)
、修正之作業計畫表及相關說明文件,併同簽核。
六、依本要點調整或撤銷列管如涉及經費預算時,主辦單位應會知財政、
主計單位。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