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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落實市長訪視基層、里民大會、里長業務會報暨鄰長會議建議案執行及管制之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研管貳字第0970117394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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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基層建議事項之執行,提昇行政
    效率、增進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流程及管制方式:
(一)區公所將「市長訪視基層」、「里民大會」、「里長業務會報」、
      「鄰長會議」等建議案分送業務主管單位辦理,並參照附件一格式
      編製建議案彙整表。
(二)各案件承辦單位將執行情形函復區公所。區公所於每季末將最新執
      行情形彙整表函送本府民政處及研考處。
(三)區公所在會後一週內將建議案函送業務主管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應
      於一個月內函復辦理結果;超過函復期限,區公所即予催辦,再過
      十日未函復,區公所再予催辦。經第二次催辦後仍未函復,由區公
      所彙報研考處,簽處失職人員。
(四)就未結案件,區公所應持續追蹤,並視各案狀況定期稽催。
(五)民政處除督導、協助區公所執行上揭工作外,就未結案件應協調相
      關業務主管單位辦理。

三、考核:
    研考處除不定期抽考各區公所辦理情形外,每年定期會同民政處至各
    區公所就前揭建議案查核其辦理情形。

四、獎懲:
    考核結果,成績達九十五分(含)以上者,承辦人記功壹次,達九十
    分(含)以上者嘉獎貳次,達八十五分(含)以上者嘉獎壹次,(各
    區承辦人兼辦兩項以上受考業務時,以平均成績為評比基準;區長、
    民政課長以受考業務平均成績為獎勵基準。)未達七十分者,課長及
    承辦人申誡壹次。考核項目及內容如附件二。考核人員嘉獎壹次。

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