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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建築執照圖說電子檔繳交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建壹字第0990160357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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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建築執照書圖資料資訊化,以提
    供未來防災、救災及使用管理之用,並提高建築管理行政效率,特訂
    定本作業原則。

二、繳交建築執照電子圖檔光碟片應依下列時程:
(一)送件審查:使用系統出圖成有二維條碼紙圖(不需繳交電子檔)。
(二)對副本時:抽換變更之紙圖(需重新出圖右下角壓二維條碼),並
      繳交完整電子檔、光碟或上傳圖檔及清冊。另建物地籍套繪圖需以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子系統」製作並上傳電子檔。

三、繳交建築執照電子圖檔光碟片應依下列內容為之:
(一)建造執照:建築圖(依建築法第 32 條規定檢附、結構圖及配筋圖
      )(即申請案圖袋內檢附之所有圖說)、建物地籍套繪 E  化電子
      檔(彩色)、現場照片(含照片方位圖)。
(二)變更設計:變更部分之建築圖及必要之結構圖、建物地籍套繪 E
      化電子檔(彩色)。
(三)使用執照:建築圖(即申請案圖袋內檢附之所有圖說)及竣工照片
      (含各向立面全景、屋頂突出物、屋頂全景、基地四週環境全景(
      含基地臨接道路暨其排水溝)、騎樓、門廳、電梯設備、綠化工程
      、樓梯扶手、避雷針、開放空間全景、停車空間(含車道出入口)
      、浴廁、夾層、挑高部份、露台及陽台、擋土牆、圍牆、行動不便
      者使用設施、人行步道)。
(四)變更使用:
      1.第一階段:變更部分之建築圖(即申請案圖袋內檢附之所有圖說
        )、該棟現況照片(照片方位圖含正面、背面、左側、右側、法
        定空地、防火間隔、屋頂平台)。
      2.第二階段:變更當層平面圖、建築物照片拍攝位置示意圖及室內
        設備、通道如涉及應自行拆除之違建,應檢具拆除前後之照片及
        示意圖等。
(五)室內裝修:圖說(即申請案圖袋檢附之所有圖說)。

四、建築圖電子檔格式為 PDF,請安裝下載轉換工具轉換,並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產出 PDF  檔案格式工具
      1.可至 http://www.pdfforge.org/,點選  下載 PDF Creator 程
        式。
      2.或可至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 e-learning 網站下載 PDF
        Creator 程式 http://cpabm.cpami.gov.tw/build/build/downl
        oad/turnCD/DWF/PDFCreator-0_9_5_setup.exe)
(二)檢視器 PDF Reader 工具可至 Adobe  首頁(http://www.adobe.c
      om.tw/),點選  下載 Adobe PDF Reader 。

五、如為手繪建築圖,請用大圖掃瞄方式數化,須依據國家檔案管理局規
    定,使用 PDF  格式彩色影像檔,其品質以 1:1  比例達到 200DPI 
    以上,字跡清晰可辨為主,壓縮品質至少為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六、建築圖圖檔命名方式說明如附件一。
    建築圖之繪圖規定如附件二。

七、再利用「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 V7.0 (含數位簽章版)」(請至
    http://cpabm.cpami.gov.tw 下載更新)建立電子圖檔索引。

八、建築執照圖檔送件清稿燒錄光碟時,建造(含雜項)執照、變更設計
    、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應經建築師數位簽章(請申請自然人憑證 htt
    p://moica.nat.gov.tw/html/index.htm 或是申請 XCA  憑證《建築
    師事務所憑證》http://xca.nat.gov.tw/),使用(含雜項使用)執
    照應經承造人數位簽章(請申請法人工商憑證 http://moeaca.nat.g
    ov.tw/)並會同建築師數位簽章,確認其內容與申請書圖相符後,燒
    錄成光碟片,電子圖檔光碟片應經標示(憑證申請方式請參考附件三
    ,光碟片標示方式請參考下圖)。

九、本作業原則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第一次修正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