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府為推動家庭教育業務,設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受本府教育處之督導,綜理本中心各項
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
第 四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諮詢輔導研究:有關家庭教育之諮詢、輔導、調查、研究等事宜。
二、活動推廣:有關家庭教育活動之辦理、推展與輔導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輔導員、佐理員。
前項輔導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以上資格,予以聘任。
第 六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