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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處理監察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綜管壹字第1090221788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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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監察院對本府所提糾正、函請改
    善及委託調查案件(以下簡稱監察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處理監察案件,應使用監察院開發之監察案
    件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監察案件管理系統)。

三、監察案件由本府綜合發展處文書科(以下簡稱文書科)登入監察案件
    管理系統負責收文作業,並分派承辦單位後,送交本府綜合發展處管
    制考核科(以下簡稱管考科)登記列管。
    監察案件之內容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之權責,應指定其中一個機
    關或單位為承辦單位。

四、監察案件之回覆內容,應由承辦單位登載於監察案件管理系統;送繕
    之公文,應由文書科登入監察案件管理系統校稿及發文。
    監察案件之內容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者,回覆內容應由承辦單位
    負責協調並綜合彙整後回覆。

五、監察案件因案情複雜一時無法辦結者,承辦單位應於列管規定期限內
    ,將辦理情形先行函復來文機關,並敘明未能辦結理由及後續答復之
    確切日期。

六、管考科對於逾處理期限未回覆之監察案件,應即催辦;逾處理期限三
    十日以上辦結者,應調查原因、分析責任,依本府公文管制與考核獎
    懲要點規定簽報議處。

七、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使用監察案件管理系統,其使用機關(單位)組
    織架構設定、使用者帳號維護與權限設定,由管考科負責。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