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監察院對本府所提糾正、函請改
善及委託調查案件(以下簡稱監察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處理監察案件,應使用監察院開發之監察案
件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監察案件管理系統)。
三、監察案件由本府綜合發展處文書科(以下簡稱文書科)登入監察案件
管理系統負責收文作業,並分派承辦單位後,送交本府綜合發展處管
制考核科(以下簡稱管考科)登記列管。
監察案件之內容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之權責,應指定其中一個機
關或單位為承辦單位。
四、監察案件之回覆內容,應由承辦單位登載於監察案件管理系統;送繕
之公文,應由文書科登入監察案件管理系統校稿及發文。
監察案件之內容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者,回覆內容應由承辦單位
負責協調並綜合彙整後回覆。
五、監察案件因案情複雜一時無法辦結者,承辦單位應於列管規定期限內
,將辦理情形先行函復來文機關,並敘明未能辦結理由及後續答復之
確切日期。
六、管考科對於逾處理期限未回覆之監察案件,應即催辦;逾處理期限三
十日以上辦結者,應調查原因、分析責任,依本府公文管制與考核獎
懲要點規定簽報議處。
七、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使用監察案件管理系統,其使用機關(單位)組
織架構設定、使用者帳號維護與權限設定,由管考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