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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1: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貳字第097012718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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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
    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依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國民
    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
    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長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備妥「基隆
    市身心障礙學生轉介鑑定申請表(含申請表規定所有附件)」向就讀
    學校申請延長修年限:
(一)於一學期期間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二)因家庭因素(或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本府或政府立案機
      構之社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
(三)經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發展狀況後,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學生教育學
      習者。

四、各校得視申請學生狀況,遴選相關人員(含專家學者、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成員、學生導師、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組成個案評估小組
    ,提具評估報告,送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初審通過後送鑑
    輔會審核,經鑑輔會審核同意,本府得核定延長修業年限。
    延長修業年限之核定原則如下:
(一)延長之年級以目前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年限為一年,總延長
      年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並含暫緩入學年數。
(二)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不致增加教育經費支出、不增加學校班
      級及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
(三)鑑輔會核准延長修業年限者,曾經申請政府各項特教補助(如就學
      交通費補助、特殊教育獎助學金、學雜費補助等)者,當年度不得
      再重複請領,經鑑輔會審核通過者除外。

五、各校應於本府當年度轉銜安置作業期程內檢具以下資料至鑑輔會審議。
(一)本市鑑定申請表暨家長同意書。
(二)個案評估報告。
(三)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核定特教資格證明。
(四)學生輔導資料表(A、B  表)影本、學籍資料卡影本。
(五)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議記錄。
(六)個別化教學計畫。

六、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期程及相關事項依當學年度第二學期轉銜安置作業
    實施計畫及相關時程辦理。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