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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9 23: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私立短期補習班交通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社貳字第1030216603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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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私立短
期補習班交通車,以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車,係指經本府核准立案之本市短期補習班自行購置或租
用載送學員之交通專用車。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處為執行單位,權責如下: 
一、申請新購、過戶、異動交通車同意函之核發事項。 
二、交通車駕駛人異動後之備查事項。

第 四 條
申請購置(含新購、過戶)交通車,應依附件二資料報經本府備查取得同
意書函,並據此書函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於領牌後向本府辦理備查
(補登附件二資料)。

第 五 條
交通車(含租用車)或駕駛異動後十五日內,應即以書面將異動情形向本
府報備。

第 六 條
交通車車型、規格及設施設備應符合交通相關法令之規定,並依實際需要
購置,不得使用不合規定之車輛,並應設置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及相關安全
設備,且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應確實妥善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
相關安全設備後始得行駛;車輛另應依規定定期檢驗及實施保養,並依規
於行車執照及保養紀錄卡載明,以備檢查。

第 七 條
補習班所有之交通車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標示班名及政府立案字號。

第 八 條
交通車駕駛人應依車型領有適合之駕駛執照,並應慎選適任之優良駕駛員
負責駕駛,不得僱用資格不合相關交通法規規定者擔任駕駛工作。
交通車駕駛人應每三年定期至公立醫院或勞健保指定之醫院健康檢查,檢
查合格者,應將檢查結果留存補習班備查。駕駛人如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
學員安全之疾病者,應即停止其駕駛工作,至病癒後,並取得醫院健康檢
查證明,始得續任。
交通車駕駛人應配合參加本府所辦理之交通安全研習,以增進相關知能。

第 九 條
交通車載送學員人數,應依車型規定容量載送,不得超過核定乘載人數,
並以每人均有座位為原則,不得超載,且須擇定安全地點供學生上下車。

第 十 條
交通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應妥為規劃,並應督導學生遵守乘坐安全規
定,同時兼顧學生上下車安全、便利及順暢性,且應定期辦理交通車安全
演練,以提高緊急應變能力,維護學員乘車安全。

第 十一 條
補習班負責人對交通車駕駛人應負督導管理之責。

第 十二 條
補習班如租用營業車輛為交通車,應將本辦法納入契約內容,契約並應留
存補習班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府得不定期會同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本市警察局等相關單位進行
路邊安全檢查以及到班稽查,查核項目以是否變更車身設備(改裝座椅)
、超載、駕駛人駕照種類是否符合、車輛是否依規定參加檢驗及本辦法第
六條、第十二條所載事項等為主。
對於前項查核如有不合規定者,違規車輛由監理單位及警察單位製單舉發
,以維學員交通安全。

第 十四 條
補習班經查出有不合格車輛時,由主管機關及執行單位針對業者進行相關
行政處分。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