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避免危害發生,對施工中新違章建築(
以下簡稱新違建)採取即時強制拆除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並期有效
遏止新違建產生,特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依本作業規定應即時強制拆除之新違建,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款要件者
:
(一)施工中之違建,屬於依法無法補辦手續者。
(二)施工中之違建,構成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三、違建查報人員應就其責任區,發現前點之新違建時,應查明確認後,
於發現當日下午四時前現場張貼「勒令停工通知單」,並填具「違章
建築查報簽辦單」,於翌日九時前書面通報本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
稱都發處),由違建核定人員調閱相關資料後,會同拆除組人員於當
日(遇假日順延)至現場以「基隆市政府核定拆除通知單」及「基隆
市政府違建拆除時間通知單」認定違建範圍,並交由違建人收執或現
場公告拍照存證,並於當日或隔日(遇假日順延)執行強制拆除。
四、拆除組人員依「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所載查報範圍及內容執行拆除
作業,如遇陳情人對核定拆除通知單之內容有疑義時,由核定拆除人
員配合說明。
施工中違建之查報及拆除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查報員發現屬本作業規定第二點之施工中違建,應於現場張貼勒令
停工通知單拍照存證,併同查報單函報本府。
(二)施工中之違建經現場張貼勒令停工單後,如有繼續施工情形,查報
員應立即填發二次勒令停工單張貼並陳報本府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
規定辦理。
五、查報人員對於施工中之新違建未為立即查報,致影響拆除時效者,由
本府都市發展處及各區公所依規辦理。
新違建查報案件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拆除,但如遇結構堅固或面積龐
大或情況特殊之違建不能當日拆除完畢者,應由拆除人員另案簽報。
六、即時強制拆除案件一律不得由承辦單位准許緩拆或由違建人自行拆除
。
七、施工中違建之拆除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施工中之違建,由都發處拆除人員執行拆
除,其拆除困難之違建得由都發處專案簽報核定後委外拆除。
(二)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違建,及當年度核定未拆除之案件,
經專案簽報核定拆除經費後執行。
八、新違建拆除案件,由都發處依規定檢附拆除前及拆除後照片,填寫結
案單辦理結案。
九、本作業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