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建築工程勘驗,以明確建立
承造人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責任及監造人之法定監造責任,特定本
作業要點。
二 本作業要點係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
八條規定訂之。
三 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需申報勘驗部份規定如左:
(一)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
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樁者,基樁施工完成。
(三)配筋勘驗: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
澆置混凝土前。
(四)鋼筋勘驗:鋼骨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板前或鋼骨構
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之前。
(五)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六)雜項工程勘驗:雜項工作物、擋土設施及排水施設屬鋼筋混凝土構
造部份,於施工計畫核定之各階段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得併
同其他勘驗一併申報之。
四 建築工程進行至必需勘驗部分時,應先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確
實依照核准圖說施工,並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員人會同監造人勘查
無訛後簽章按時向本府申報勘驗,未申報而先行施工者,由承造人負
其責任。
五 承造人向本府申報勘驗時,應備書件如左:
(一)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一份。
(二)執照正本。
(三)承造人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四)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
(五)工地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報告書。
(六)鋼筋無輻射污染証明書及監、承造人保証書。
(七)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証書。
(八)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
(九)預拌廠工廠登記証及檢測員証明影本(基礎報驗時檢附即可,除非
另行更換預拌廠)
六 前述勘驗除放樣勘驗及基礎版(有地下室者,地下室頂版)及屋頂版
(屋架)部份,本府於受理(每日至下午二點止),當日即派員勘驗
(請承造人屆時領勘),其餘各必需申報勘驗部份之施工,本府得隨
時派員抽驗之。
七 第六點必需勘驗部份,本府派員查驗時,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
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規
定者,本府不予查驗。
八 承造人如有未按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之情事,
除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懲處外,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應依建築
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勘驗時請違規承造人對未依規申報勘驗部份之
樓層,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証明文件等。
(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
九 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