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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六堵工業區管理中心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產招壹字第0990138391B號令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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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發揮基隆市六堵工業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功能,期能管理完
善並依使用者付費以達公平公正為原則,特訂定基隆市六堵工業區管理中
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中心使用範圍,包括一、二樓展覽室、多媒體室、會議室、辦公室及其
附屬設備。

第 三 條
本中心在不違背國有土地撥用規定之原則下,得開放提供民間團體、工業
區等廠商辦理展覽商品、聚會、發表商品、開會暨各項商展等活動及政府
機關、學校等從事非營利為目的之各項活動。

第 四 條
凡借用本中心,辦理各項活動,應先提出書面申請,並徵得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同意。

第 五 條
借用人(機關)應自行負責辦理活動期間活動參加人員之平安保險。

第 六 條
借用本中心時間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為原則,但得依實際需要預先申請
調整之。

第 七 條
本中心借用原則:
一、公務部門於借用日前一週,檢附公文書向本府辦理借用手續,經核可
    後完成借用手續。
二、廠商或民間團體借用,應於借用日前一週,檢附申請書向本府辦理借
    用手續,經本府核定後,向本府繳納保證金計新台幣伍仟元整及水電
    清潔費。此項保證金於借用完畢後,經本府查明已恢復原狀且確實清
    潔並無損壞情形時,無息退還。(場地恢復需於活動結束後三小時內
    完成,否則本府得動用所繳交之保證金,僱工處理,借用單位不得異
    議),若有毀損建築及設施者,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
三、本中心借用收費流程詳如附表。

第 八 條
本中心各場地水電清潔收費標準如下:
一、公務部門憑本府同意函借用時免費。
二、各民間團體或個人借用時,以每一日為計費單位。
三、本中心展覽室(每層):3000  元/日。
四、本中心多媒體室:2500  元/日。
五、本中心會議室:1500  元/日。
六、凡設籍基隆市七堵區之工、商團體及人民,以各項費用九折優待。

第 九 條
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可勒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管理人員得
令其離場:
一、違背活動宗旨或社會善良風氣者。
二、從事非法行為者。
三、使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四、有安全顧慮或經本府認定其活動有損壞本中心建築及設施者。
五、其他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者。

第 十 條
使用該場館之各項器材設備,使用人或借用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
有毀損,除恢復原狀外應負賠償責任。若有傷亡之情事者,使用人或借用
單位應負法律責任。

第 十一 條
使(借)用單位除有申請終止使用、臨時改期,使用單位均不得要求退回
預付款項,其申請終止使用、臨時改期者應於三日前向本府提出,逾期者
亦不得要求退回預付款項。前述改(延)期者由本府另行協商排定,使用
單位不得堅持指定日期。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