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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食貳字第1020116564B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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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確保天外天垃圾
資源回收(焚化)廠(以下簡稱本廠)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品質,並有效
管理運用本廠營運階段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區域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要點」,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回饋相關地區如下:
一、周圍里:指基隆市信義區孝崗里、孝深里、孝忠里、孝德里、孝賢里
    、東安里、東明里、東光里、禮東里等 9  里。
二、外圍里:指基隆市信義區仁壽里、仁義里、義昭里、義幸里、義民里
    、義和里、智慧里、智誠里、禮儀里、信綠里、東信里等 11 里。

第 三 條
本廠每處理一公噸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應提列回饋地方經費新臺
幣二百元。每會計年度回饋地方經費額度以該會計年度本廠實際一般廢棄
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量為準,並依前述標準於其他會計年度編列。

第 四 條
為有效管理運用回饋金,應設置回饋金管理運用及營運監督委員會(以下
簡稱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及權責由本府另定之。

第 五 條
回饋金應使用於下列事項: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補助一般住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及其他環境保護相關設施建設
    管理費。
七、回饋金使用相關行政費用,以該年度回饋金百分之五為計算。
八、其他經管理委員會審定之事項。前項回饋金之使用涉及地區分配者,
    以周圍里占百分之六十,外圍里占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依實際需要情
    形分配。

第 六 條
回饋金之使用應配合預算編列,擬定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經管理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報本府核定後辦理。前項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
列事項:
一、使用回饋金之適用範圍及其涵蓋範圍之人口數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相關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應註明住戶分配情形)及將相關地區土地
    面積,同時註明區、里行政區域。
四、執行方式。
五、其他事項。

第 七 條
回饋金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第 八 條
如因本廠相關地區民眾陳情反對等事件,致本廠無法正常營運操作時,本
府應暫緩回饋金支付提撥,俟協調完成後始得繼續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