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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政府公款支付作業處理暨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研計貳字第1050209611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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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行政效率,加速公款支付,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於辦理公款支付時,
    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採購,從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四、採購之驗收,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期限辦理:
(一)有初驗程序者,決標金額在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之採購,
      應於初驗合格後二十日內辦理驗收;決標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之採
      購,應於初驗合格後十日內辦理驗收。
(二)無初驗程序者,決標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之採購,應於完工後三十
      日內辦理驗收;一百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應於完工後
      二十日內辦理驗收;未滿五十萬元之採購,應於完工後十日內辦理
      驗收。
五、工程請款應依「基隆市政府各項工程款請款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所規定期限辦理。
六、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契約有規定者,應確實依契約規定
      辦理;契約未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估驗計價者,各機關於廠商提出估驗計價表(單)後,至遲應
          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
          付款。
      (二)竣工計價者,各機關於驗收合格後,應於五日內開具結算驗收
          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
      (三)前二款所定期限,如因廠商資料或證件未備齊致退件補正天數
          不予計算。
    廠商若於驗收合格後即行提出請款單據,前項所定兩階段期限得合併
    計算,即在請款單據提出後十日內付款。
    業務單位主管預算係補助或委託所屬機關學校或人民團體執行者,請
    款案件於本府與受補助或委託單位往返時程不列入第一項所定期限計
    算。

七、財物及勞務採購款項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準用第六點之規定。

八、各機關審核或覆核應付款單據時,如發現與原案及有關規定不合,須
    由受款人補正者,應通知受款人一次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九、第四點至第六點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市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

十、經抽查未依規定時間完成驗收或付款,逾期十日(含)以內者,承辦
    人糾正一次,一年度內累積糾正三次則申誡一次;逾期十日以上,二
    十日(含)以內者,承辦人申誡一次;逾期二十日以上,三十日(含
    )以內者,承辦人申誡二次,業務主管課長申誡一次;逾期三十日以
    上者,承辦人記過一次,業務主管課長申誡二次,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未達處分標準者,列為年終考績之參考。承辦人如為約聘僱人員,
    一年度內累積達記過標準者,予以解僱(聘);未達記過標準者,列
    為是否續僱(聘)之參考。
    若肇因於廠商應辦未辦或無法掌握之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未依規定
    時間完成者,得簽請免予議處。

十一、經抽查均依規定時間完成驗收或付款者,由單位主管視情況將承辦人
    員年終考績優先考列甲等,如為約聘僱人員,得優先予以續僱(聘)
    。

十二、本要點所稱日數,係指實際上班日,不包括例假日及特定假日。

十三、本要點經本府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