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及基隆市占用道路廢棄車
輛拖吊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已移置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移置費及保管費:
一、屬失竊車輛在移置拖吊前已向警察機關完成失竊報案手續。
二、原移置處分依法被撤銷。
三、車輛移置場內,於移置當日完成領車手續,免收保管費。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大、小型車輛之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認定之
。
第 四 條
保管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台幣五十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台幣一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每日新台幣三百元。
四、 曳引車每輛每日新台幣五百元。
五、全(半)拖車、拖車架每輛每日新台幣六百元。
六、其他動力機械每輛每日新台幣六百元
保管費之收費,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第 五 條
移置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台幣一百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次新台幣六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次新台幣二千元。
四、曳引車每輛次新台幣二千元。
五、全(半)拖車、拖車架每輛次新台幣五千元。
六、其他動力機械每輛次新台幣六千元
第 六 條
領回車輛應備之文件如下:
一、車輛所有人身分證、車輛行照或該車相關原始車籍登記資料,無行照
或原始車籍資料者,應檢附派出所、監理單位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足
以證明之文件。
二、非車輛所有人領取時除具備前款文件外應持有代領委託書及代理人身
分證。
三、完成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
第 七 條
廢棄車輛之移置及保管作業委由民營業者執行者,移置費及保管費得委託
民營業者代為收取。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