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為各區里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有所遵循,並積極有效運
用里內人力、財力物力,以發揮里之組織功能,特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及
基隆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之規定,訂定本暫行辦法。
第 二 條
本市各區里辦公處應依本暫行辦法之規定,管理里建設基金(以下稱本基
金)。
第 三 條
本基金非屬預算法第四條之基金,係指聚集里內資源,發揮里基層組織功
能,持續運作之模式。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以下列為限:
一、捐款(含民眾自主性捐款、公益慈善事業團體之捐款、各宗教團體之
捐款)。
二、里民活動中心出借之使用費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五 條
前條之捐款依法定程序納入區公所代收代付專戶,並以自動捐獻為限,不
得硬性規定認捐數額,強制攤派捐款。
里民活動中心出借之使用費收入,應依里民活動中心面積位置及使用時段
,訂定收費標準,並納入區公所代收代付專戶。
前項收費標準應依規費法之規定,報請基隆市議會備查,並予以公告。
第 六 條
本基金依第四條之收入應依前條規定送請區公所驗證後開立收據;其收據
之製發、保管等準用「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辦理。
第 七 條
第四條之捐款除應提報年度里民大會公開徵信外並應視情況定期將捐募結
果張貼里辦公處公告欄公開資訊(公開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各項單據依
會計法及「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之規定辦
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之收支應設置收支登記簿逐筆登記,如有收受款項應於三日內(不含
假日)存入區公所代收代付專戶,不可移作他用。
第 九 條
各里辦公處應按月將里建設基金收支登記簿陳報區公所,各區公所民政課九
十九年度終了前應會同會計、政風等單位檢查里辦公處收支情形及憑證,年
度終了本基金如有剩餘,應彙解市庫。
第 十 條
各里支用本基金,應提出使用項目報區公所核定後支用,並逐筆登載於基金
收支登記簿。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支用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優先支應里民活動中心水、電、通訊等費用及相關簡易修繕等事項。
二、辦理里育樂活動。
三、里轄區內零星工程。
四、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五、其他有關里轄區內公益事項。
第 十二 條
前條支用項目得配合區公所預算共同支用,核銷時應檢附由里長加註與正本
相符之全部執行單據影本,區公所並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進行審核。
第 十三 條
捐獻里建設基金熱心人士或單位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捐款金額壹萬元以上、未滿參萬元者,由里辦公處頒發獎狀,並於里民
大會表揚。
二、捐款金額參萬元以上、未滿拾萬元者,由里辦公處報請區公所頒發獎狀
,並於里民大會表揚。
三、捐款金額拾萬元以上者,由里辦公處報請區公所層報市政府頒發獎狀,
並於里民大會表揚。
第 十四 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之規定者,相關人員除受上級機關議處外,
如涉及刑事依法究辦。
第 十五 條
本暫行辦法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