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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志書纂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民禮壹字第0920049302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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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纂修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志書,特訂
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市志書之纂修,以二十年纂修一次為原則;如舊志內容完整者,得以續修
方式為之。

第 三 條
本府為辦理本市志書之纂修,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洽請協助提供資料或邀
請專門人士協助完成之。

第 四 條
本市志書之編纂或修訂,應先編擬志書凡例、綱目送編纂委員會審定。
前項委員會由本府民政局遴聘具歷史及文獻專長之學者專家十至十六人組
成之。

第 五 條
編纂本市志書應依下列規定:
一、遇有引用中文以外其他文字時,得以法定併音為之,並附載原文。
二、本市志書輿圖應以最新科學方法製繪精印;對於國界、省(市)界或
    縣(市)界,變更沿革應清晰劃分,並附說明。
三、除繪製行政區域圖外,並應將山脈、水道、交通、地質、物產、街市
    、港灣、名勝及古蹟,分別繪製專圖。
四、地方文化資產,應攝影編入,並加說明。
五、重要及特殊方物,應將原物攝影編入,並加說明。
六、志書應將土地、住民、經濟、文化、教育、政治、社會等情況之統計
    編入。
七、志書應列藝文一門,文學藝術並重,如書畫、雕刻及其他有關藝術事
    項均應兼採;武術技擊另列一門。
八、志書藝文門應編列書目。
九、編列詩、文、詞、曲,無分新舊,並以有關文獻及民情者為限;歌、
    謠、戲、劇之徵採亦同。
十、革命先烈與抗敵殉難烈士及依褒揚條例受褒揚者之事蹟,應予編入;
    鄉賢名士及其他有優良事蹟者,得酌量編入。
十一、志書應編列大事記一門。
十二、志書各門應列舉參考書目。

第 六 條
本市志稿應由編委纂員會審定後出版。

第 七 條
區公所得視需要纂修區志。
前項區志之纂修準用市志之規定。
各區區志書編纂完成應將志稿送市政府審定之。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