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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民戶壹字第1030235321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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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十二
點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其規費收費數額如
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
民眾因同一姓氏之書寫方式而更正姓氏,同時辦理印鑑變更登記者,免收
規費。

第 三 條 
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應隨案繳納。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
體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退還。

第 四 條 
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之規費,委由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徵收後,依基隆市
市庫自治條例規定解繳市庫。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