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應徵(召)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
家屬發給獎助學金,特訂定「基隆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子弟獎助學金實施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以在本市應徵(召)入營,經核列扶助有案之子女或同胞兄弟
姊妹為限。限就讀大專院校(含)以下之在學學生,不含大學院校之碩士生、
博士生。
第 三 條
徵屬子弟在校各項成績,達下列標準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或綜合活動成績乙等(含) 或七十五分(含)以上。
新生申請獎助學金,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四 條
申請獎助學金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繳費單據影本。
二、學期成績單(影本應經區公所審核並加蓋與原本相符章)
三、新生入學通知單。
第 五 條
凡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應檢同證明文件於三日內由戶長向轄區區公
所兵役課申請轉報本府核辦。
第 六 條
獎助學金金額大專每學期新臺幣八千元、高中(職) 新臺幣五千元、國中新
臺幣二千元、國小新臺幣一千元,並視年度預算辦理核發。
第 七 條
役男離營(含退伍、停役或逃亡)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