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營業場所從事歌唱、技藝演奏行為時,
避免噪音影響社會安寧,特依據地方制度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制定基隆市
營業場所歌唱娛樂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規範之對象係指營業場所提供固定或移動之歌唱娛樂設備供
人從事以歌唱、技藝演奏行為之營利事業。
第 三 條
除已辦理視聽歌唱業登記之業者外,不得於夜間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從
事歌唱、技藝演奏行為。
第 四 條
違反第三條規定者並依下列規定處分:違規者:勸導並令其改善。經勸導
無效者: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禁止使用歌唱娛樂
設備二個月至一年,拒不停止使用者處新台幣貳萬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
第 五 條
違反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者由執行之警察及環保機關製作違規紀錄表後,
送本府產業發展處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處分。
第 六 條
營業場所在本自治條例所允許之時間範圍內營業,如有違反噪音管制法或
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各該法律處分。
第 七 條
營業場所除適用本自治條例外,若其他法令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