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依據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例假日臨時性廣告物,係指為促進商業活動兼顧環境保護,於
例假日期間臨時性懸掛之旗幟、布條等廣告物。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例假日係指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放假之國定假日、民俗節日
、星期六、星期日等休假日。
第 五 條
本辦法適用之申請範圍為未設置收費旗桿路段。
第 六 條
依據本辦法申請設置廣告物位置為申請路段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
線、路燈桿、或其他公共設施等處所為限。但不得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五
條規定。
第 七 條
申請人申請廣告設置位置,應由申請人先行洽經所有權人或管理單位同意
,並取得使用權,如發生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若所有權人或管理單位
提出異議時,本局將予撤銷許可。
第 八 條
同一地點有二個單位提出申請時,依申請書收件時間排定使用順序。
第 九 條
同一申請人每一申請路段得申請設置廣告物數量最多以十面為限,各廣告
物設置間距不得少於二十公尺。
第 十 條
申請設置廣告物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如附表)提出申
請,每次申請設置期間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第 十一 條
經本辦法許可申請設置廣告物,設置時段為設置期限內之例假日前一日二
十二時起至當次例假日最後一日二十二時止。
第 十二 條
申請人應於廣告物上加註本局許可文號,並確實依照申請位置、內容、數
量、尺寸及時間懸掛,若有違規依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第 十三 條
經許可設置之廣告物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安全,須遷移或變更時,申請人應
於期限內配合申請變更,屆期未辦理變更者依本自治條例撤銷或廢止原許
可。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