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為辦理老舊機車汰舊補助業務,以防制空氣污染,特依據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本辦法公告前,車籍屬於基隆市之機車,且符合下列
各款條件者為限:
一、車齡為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出廠之老舊機車者。
二、於民國九十九年度或民國一百年度完成報廢及回收程序者。
三、未曾接受政府其他淘汰老舊車輛補助者。
第 四 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期間內提出申請(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及時
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每輛機車補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第 六 條
機車補助上限為三百六十輛,額滿即停止補助(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及時
間為補助順序)。
第 七 條
申請補助者應將機車交予環保局登記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並檢具
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老舊機車淘汰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表一、二、三)。
二、車主身分證、公司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機車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主存查聯)證明
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第 八 條
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應
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成
補正者,環保局應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第 九 條
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由環保局依其申請表所載之受款人及撥款方式辦
理撥款作業。
以電匯撥款者,依申請人檢附之車主存摺封面影本所示金融機構(中華郵政)
帳號辦理,並自補助款內扣除電匯手續費;以支票撥款者,依申請表所載之
寄送地址雙掛號寄發,並自補助款內扣除郵資;親自領取者於審核通過後攜
帶證明文件及私章至環保局領取。
第 十 條
申請補助者如提供不正確資料、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款者,撤銷
其補助,並追繳之。
第 十一 條
公務機關之車輛不適用本辦法。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