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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行庶貳字第0990184076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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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係指下列機關:
(一)本市議會。
(二)基隆市政府暨所屬一、二級機關。

三、為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
    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之實施,各機關公務車輛
    採購原則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座車、各型貨車、各型警備車、機車及其他特
    殊用途車輛,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二)公務轎車、旅行車、客貨兩用車及各型交通車,除有特殊情況外,均
    應以臨時性租車方式辦理,不得增購或汰換。
(三)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除特種車輛外,須優先購置電動車、油電
    混合動力車或油氣雙燃料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本市多山
    坡路段,經評估馬力不足者除外。
 
四、前點特殊情況係指下列情形:
(一)機關位處偏遠地區無法採臨時性租車。
(二)基於業(勤)務特殊性,採臨時性租車方式無法滿足業務所需者,包
    括:菸酒查緝,災害工程勘查,水土保育,水利、水災防救及河川巡
    防保育,特定事業稽查(含查緝逃漏稅及欠稅執行、營繕工程抽查驗
    ),公共安全稽查,禽畜屠體衛生(包括病、死豬流向及私宰查緝)
    稽查,環境衛生(包括空氣及水污染查緝)稽查,疫病防制,動物防
    疫,地籍測量鑑界複丈等。
前項公務車輛得由各機關衡酌業務實際需要,並本精簡原則核實汰購,且
應由各機關訂定車輛調派使用規範,統籌調度專用於執行業(勤)務,不
得作為主管座車及員工上下班交通車之用。
        
五、各機關採購各種公務車輛,應依各年度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所定公務
    車輛預算編列標準辦理。
    前項編列標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得
    逾越該標準之規定。

六、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應依該機關預算書所列車種辦理,原列車種改
    購油氣雙燃料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節能標章車輛者,由各機關自行
    核處,其餘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車種時,應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
 
七、各機關對於公務車輛之採購,得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
    施要點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不得勻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項等經費,支應購車價款。

九、市長、議長及副市長、副議長與市政府、市議會秘書長新購之座車,
    其排氣量分別不得超過二千四百CC、二千CC及一千八百CC;一般公務
    轎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

十、各機關汰換公務車輛時,其採購新車之預算,應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
    年限之當月份,不得提前,並應在每一車輛單價標準範圍內執行,不
    得流入、流出,每一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應予繳庫;如有不足,報
    由本府專案核定處理。
    前項採購之新車如屬免稅車輛,應將免繳之稅額,列為預算賸餘數繳
    庫。

十一、各機關汰購之公務汽(機)車如遭竊,應依規定辦理賠償並經財產
      註銷後,始准依原核定之車種及汽缸容量,循預算程序辦理採購。

十二、附屬單位預算採購管理用之車輛及各機關有需以接受上級政府補助
      經費採購公務車輛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