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
二、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
修,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係指現任本市市立高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公立幼稚園編制內按
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
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實際擔任教育工作之學
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服務學校予
以認定。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
全時進修;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
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除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外,亦不得參加
留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留職停
薪進修),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修總員額應以不
超過編制教師百分之二十為限,(其中全時進修者最多二人),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或碩士者為
優先;同一學位,並以一項為限。
(四)教師於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時段進修,係屬公餘時間進修,
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期間進修係
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惟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進修程序:
(一)各校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須由本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薦送或
指派,每學年度最多二人。
(二)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進修學年度開始(8月1
日)前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始得核給
公假進修,其公假時數,每週最高以8小時為限;但兼行政職務
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由學校視進修課程實際需要核給,
不受每週8小 時之限制,其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各
校並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詳予審查合格
後,逕復當事人,毋須陳報本府核備。
(三)各校教師參加留職停薪進修者,各校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及本要點之規定詳予審查,逕行核定,並報本府備查。
(四)校長參加在職進修(含公餘進修),於報考前,應先陳報本府核
准。
(五)教師參加公餘進修者,由各校自行核定。
七、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未於規定期間提出申
請並經服務學校同意,事後經服務學校同意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者
,應以事假或休假處理;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由本府依相關法
令規定處理。
八、進修期限:
(一)全時進修之期限國內最高不得超過二年,國外不得超過一年,超
過期限者,應予留職停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其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經服務學校核准延長一年,如係前往國外
進修,且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惟均須配合學期辦
理,並報本府備查。
(四)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
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報本府備查。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保證書(格式如附表一),
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除留職停薪進修外,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
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進修者,
應於進修後以上加方式合併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務義務與進修之服
務義務。
(三)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
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得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由學校函報本府准其再進修。前述再進修者應填具保證書,俟
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四)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
無法完成進修前二十日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逾期經學校通知
仍不申請者,依聘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服務學校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
點規定詳實審核,並應列冊登記備查(格式如附表二)。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