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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人二壹字第0950081322號
法規體系: 人事、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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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

二、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
    修,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係指現任本市市立高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公立幼稚園編制內按
    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
    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實際擔任教育工作之學
    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服務學校予
        以認定。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
        全時進修;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
        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除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外,亦不得參加
        留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留職停
        薪進修),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修總員額應以不
        超過編制教師百分之二十為限,(其中全時進修者最多二人),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或碩士者為
        優先;同一學位,並以一項為限。
 (四)教師於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時段進修,係屬公餘時間進修,
        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期間進修係
        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惟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進修程序:
  (一)各校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須由本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薦送或
        指派,每學年度最多二人。
  (二)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進修學年度開始(8月1
        日)前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始得核給
        公假進修,其公假時數,每週最高以8小時為限;但兼行政職務
        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由學校視進修課程實際需要核給,
        不受每週8小 時之限制,其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各
        校並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詳予審查合格
        後,逕復當事人,毋須陳報本府核備。
  (三)各校教師參加留職停薪進修者,各校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及本要點之規定詳予審查,逕行核定,並報本府備查。
  (四)校長參加在職進修(含公餘進修),於報考前,應先陳報本府核
        准。
  (五)教師參加公餘進修者,由各校自行核定。

七、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未於規定期間提出申
    請並經服務學校同意,事後經服務學校同意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者
    ,應以事假或休假處理;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由本府依相關法
    令規定處理。

八、進修期限:
  (一)全時進修之期限國內最高不得超過二年,國外不得超過一年,超
        過期限者,應予留職停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其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經服務學校核准延長一年,如係前往國外
        進修,且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惟均須配合學期辦
        理,並報本府備查。
  (四)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
        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報本府備查。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保證書(格式如附表一),
       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除留職停薪進修外,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
       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進修者,
       應於進修後以上加方式合併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務義務與進修之服
       務義務。
 (三)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
       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得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由學校函報本府准其再進修。前述再進修者應填具保證書,俟
       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四)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
       無法完成進修前二十日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逾期經學校通知
       仍不申請者,依聘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服務學校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
    點規定詳實審核,並應列冊登記備查(格式如附表二)。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