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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受理市民電話或書面檢舉違建處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使壹字第0990150824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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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話檢舉案處理作業程序如下:
(一)接獲市民電話檢舉案,應於三日內先行赴現場瞭解,如屬施工中違
      建,應即以電話通知並函區公所依規查報。
(二)施工中之違建如已查報核拆在案,則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拆除單位)依法執行拆除。
(三)現場違建如無施工現象,屬已建造完成者,則先查閱電腦資料,如
      已查報核拆有案者,由本府(拆除單位)依法處理。
      如屬無案可稽查者,且無法判定建造日期,則應查明違建人後(先
      行查閱地政系統網際網路-查詢系統,或函請本市稅務局提供納稅義
      務人資料),再函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限期十五日內提具違建部
      分原始建造證明憑辦(違建人不詳者,該違建物應辦理公告),逾
      期未送或所提具之證明無法判定建造日期,則視為近日發生之新違
      章建築依法處理,並行文區公所補查報,核定後送本府(拆除單位)
      依法處理。

二、書面檢舉案處理作業程序如下:
(一)接獲違建檢舉書,查報人員應依一般公文處理期限辦理先行赴現場
      瞭解,如屬施工中違建,應即依規填寫勒令停工通知單並送達或現
      場張貼拍照存證後再行查報。
      至於檢舉書(或陳情書)則先行函覆,本所當派員勘查後依法處理。
(二)施工中之違建如已查報在案,則將檢舉書(或陳情書)直接以公文
      函請建築主管機關主政逕覆。
(三)現場違建如無施工現象,屬已建造完成者,先行電洽建築主管機關
      承辦人代為查閱電腦資料(或以公文函詢),如已查報有案者,直
      接以公文函報建築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函覆檢舉人(或陳情人)
      違建部分區公所已派員勘查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如屬無案可稽查者,且無法判定建造日期,則應查明違建人後(先行
    查閱地政系統網際網路-查詢系統,或函請本市稅務局提供納稅義務
    人資料),再函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限期十五日內提具違建部分原
    始建造證明憑辦(違建人不詳者,該違建物應辦理公告),逾期未送
    或所提具之證明無法判定建造日期,則視為近日發生之新違章建築依
    法處理,並依規補查報。
    至於檢舉人則予函覆現場無施工現象,請檢舉人惠予提供該違建具體
    事實後,再憑辦理。(備註:施工中新違建為凡違建施工中,其工程
    結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構造已完成尚
    未搬入使用者,如無以上行為者,屬現場已建造完成無施工現象。)

二、書面檢舉案處理作業程序如下:
(一)接獲違建檢舉書,違建承辦人應依一般公文處理期限辦理先行赴現
      場瞭解,如屬施工中違建,應即以電話通知並函區公所依規查報。
      至於檢舉書(或陳情書)則先行函覆,本府當派員勘查後依法處理
      。
(二)施工中之違建如已查報核拆在案,則由本府(拆除單位)依法執行
      拆除。
(三)現場違建如無施工現象,屬已建造完成者,則先查閱電腦資料,如
      已查報核拆有案者,由本府(拆除單位)函覆陳情人依「基隆市違
      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辦理。
      如屬無案可稽查者,且無法判定建造日期,則應查明違建人後(先
      行查閱地政系統網際網路-查詢系統,或函請本市稅務局提供納稅
      義務人資料),再函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限期十五日內提具違建
      部分原始建造證明憑辦(違建人不詳者,該違建物應辦理公告),
      逾期未送或所提具之證明無法判定建造日期,則視為近日發生之新
      違章建築依法處理,並行文區公所補查報,核定後送本府(拆除單
      位)依法處理。
    至於檢舉人則予函覆現場無施工現象,請檢舉人惠予提供該違建具體
    事實後,再憑辦理。(備註:施工中新違建為凡違建施工中,其工程
    結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構造已完成尚
    未搬入使用者,如無以上行為者,屬現場已建造完成無施工現象。)

三、對於具名之檢舉人身分、姓名,承辦單位應採保密措施並負保密責任。

四、接獲檢舉有關公寓大廈【經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之違建,應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函請該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予
    以制止,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再檢具相關違規事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五、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前之舊有違章建築拍照列管,免予查報處分。

六、電話或書面檢舉,查報人員如有涉及遲報、漏報責任,使管科承辦人
    員依法函請轄區區公所依獎懲辦法規定簽處,否則議處使管科承辦人
    員。
 
七、本作業程序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