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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2: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貳字第097013315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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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市所屬之公、私立學校應設校務會議其全名為「基隆市立○○國民
    中學○○學年度校務會議」及「基隆市○○區○○國民小學○○學年
    度校務會議」。

三、校務會議為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之組織,由校長召集主持之。

四、校務會議之人員組成,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全體職工及二十四班
    以下三分之一家長會代表、二十五班以上五分之二家長會代表組成之。

五、校務重大事項包括: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
    之。
(二)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各校之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之訂定、修正
    及廢止。
(三)教學評鑑辦法。

六、校務會議,每學期開始與結束時各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
    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之。如有全校性重大事項,校長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七、校務會議得視需要成立各種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成
    員由校務會議推選之。

八、校務會議之議決事項,與法令規定牴觸者,決議無效。

九、各校校務會議實施辦法訂定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十、本實施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