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市所屬之公、私立學校應設校務會議其全名為「基隆市立○○國民
中學○○學年度校務會議」及「基隆市○○區○○國民小學○○學年
度校務會議」。
三、校務會議為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之組織,由校長召集主持之。
四、校務會議之人員組成,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全體職工及二十四班
以下三分之一家長會代表、二十五班以上五分之二家長會代表組成之。
五、校務重大事項包括: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
之。
(二)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各校之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之訂定、修正
及廢止。
(三)教學評鑑辦法。
六、校務會議,每學期開始與結束時各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
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之。如有全校性重大事項,校長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七、校務會議得視需要成立各種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成
員由校務會議推選之。
八、校務會議之議決事項,與法令規定牴觸者,決議無效。
九、各校校務會議實施辦法訂定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十、本實施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