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各校)招生,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提昇教學品質,依據國民教育法
第二十條第一、二項暨教育部頒「各縣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招生作業注
意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招生,應本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及國民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以自
由申請登記免試入學方式辦理,不得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
、審查成績之方式辦理招生,且不得以學生受獎、記功次數或獎狀多
寡作為登記抽籤錄取入學之依據。
三、各校招生以設籍本市為原則,如須跨鄰近鄉鎮招生應報本府核定後辦
理。學校並依據核定班級數先行公布招生名額,再由新生自由登記。
如登記人數低於核定招生人數,則全部錄取,登記人數超過核定招生
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四、各校辦理新生招生,每學年度以1次為原則,如招生不足額,得報請
本府核准後,辦理第二次招生。
五、刪除。
六、申請新生入學登記之學生,應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中:國小當屆畢業生。
(二)國小:當年度之適齡兒童,即當年度9月1日滿6足歲者。
(三)符合強迫入學條例申請暫緩入學之兒童。
七、學生申請新生入學登記時,應繳驗畢業證書正本(申請入國民小學免
繳)及戶口名簿正本(華裔外籍學生繳驗外僑居留證)。各校應於畢
業證書(國民小學為戶口名簿)背面加蓋戳記。
八、各校辦理新生招生時,得向申請入學登記之學生酌登記費新臺幣
200元。
九、申請新生入學登記,每生以登記1校為限,違反規定者,撤銷其錄取
資格,申請學生符合入學資格並在限期內檢齊文件依照規定辦理者,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
十、各校辦理申請新生入學登記及抽籤,正取學生應依核准之班級人數錄
取,非正取學生皆為備取生。正取學生未依限期報到所遺之缺額,由
備取生於開學前依據備取次序遞補。
十一、各校辦理抽籤、榜示及公告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開登記及抽籤當日,應通知本府派員在場督導。
(二)抽籤箱應於登記日前備妥。登記當日,由本府督導人員當眾查驗彌
封後,放置適當場所。
(三)設置登記窗口,並派員負責核對登記卡,符合資格者,即將抽籤卡
撕開捲成條狀後投入籤箱。
(四)登記之學生若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由家長決定1人1籤或2人、多人1
籤,並請家長簽章認可。
(五)登記時間截止時,將新生登記名冊公布,並請家長及有關人員到達
抽籤場所,當眾公開抽籤。抽籤人選由本府督導人員就學校在場教
職員中臨時指定。
(六)抽出之籤卡由抽籤人交由學校人員當眾唱出編號、姓名後,並將中
籤號碼姓名榜示。
(七)額滿後,繼續抽出備取生備取次序,均由學校人員當眾唱出編號、
姓名,並將編號、姓名公告及列冊編號。
(八)錄取名單應即公告並通知錄取學生,公告上應敘明報到日期、時間。
(九)全部抽完後,應於當日將抽籤結果錄取名冊暨登記、錄取、備取人
數等相關資料由督導人員帶回。其中錄取名冊1式3份,加蓋學校印
信,1份由本府督導人員帶回備查,1份即公布於適當場所並公告於
學校網頁,1份存校備查。
(十)登記卡、籤卡及錄取名冊應妥為保存以備查察。
十二、各私立國民中、小學應將新生入學通知書彙整後,註明已就讀學校
,送原分發之公立國民中、小學。
十三、各校應盡通知備取生遞補之義務,並附證明或詳述通知情形,併同
遞補名冊報本府核備。
十四、各校創辦人、現任董事、經核備之董事會秘書、辦事員及專任教職
員工、代理教師之子女、孫子女符合入學、轉學資格者,得於所服
務之學校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學。
前項學生人數至多以占各校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十為限,各校應將
學生名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於期限內報本府核備。
十五、各私立國民中小學設有特殊班級者,其招生辦法應比照公立學校報
請本府核准後辦理,其名額應以公立學校特殊班級招生人數標準為
準。
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特殊班級,其班級數含在各校核定總班級數內。
十六、各校辦理新生入學招生應依本要點訂定招生辦法,報本府核定後實
施。
前項招生辦法應包括招生對象、招生名額(含正取生、優先入學等
名額)、登記及抽籤日期、登記手續、報到日期、缺額遞補、開學
日期及其他事項。
十六之一、各校新生名冊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所遺之缺額得於學期間隨
時受理學生轉入。
各校轉學生招收時間原則上於寒暑假期間辦理,轉學生名冊陳
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所遺之缺額得於學期間隨時受理學生轉入。
轉入名冊應於學期結束後1週內造冊完畢,並於造冊完畢後10日
內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學籍。
十七、各校編班方式應參酌教育部訂頒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
及分組學習準則」,以落實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
十八、違反本要點規定之學校,將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
以處分,並由本府核減其班級數。
十九、本要點自奉核定後實施。